专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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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活动与慈善事业管理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提升企业的公众形象,建立和谐的企业文化,进一步规范公司公益活动和慈善行为,加强公司对公益活动和慈善事业的管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公益活动与慈善事业的执行管理。

2术语

3管理职责和权限

3.1公司工会及企业文化办公室负责公益活动和慈善事业的联系、组织;各单位及公司全体员工配合开展工作。

3.2公益活动和慈善事业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3.2.1公司用于公益活动和慈善事业的支出总额不得高于上年经审计后的净利润的4%,由企业文化建设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预算并负责经费开支的申请;财务会计部负责支出核算管理;审计室负责支出使用的合理性审查和监督。单笔金额达到年度预算总额30%以下的支出,由公司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单笔金额达到年度预算30%或以上的支出,董事长审核后,提交董事会批准。

3.2.2公司实施公益事业或慈善行为,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申请,由分管领导初审,财务会计部分析对公司财务状态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后,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申请应当包括事由、对象、途径、方式、责任人、数额及交接程序。

3.2.3公司经批准发生的公益和慈善事项,应当建立备查帐薄登记,同时报财务会计部、证券与投资部备案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公益活动和慈善事业的原则

4.1.1公司应当积极响应*和社会号召,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慈善事业,参与重大灾险的救助,并就该项工作提供人、财、物保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4.1.2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和慈善事业,必须立足于公益性原则,公司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公益活动和慈善事业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公益活动和慈善事业对象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财产挪作他用。

4.1.3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和慈善事业,必须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也不得借此谋求与个人及公司身份不符的荣誉地位。

4.1.4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和慈善事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公司经内部议事规范决定并已经承诺的公益活动和慈善行为,必须诚实履行。

4.2公益活动和慈善事业的范围、类型和受益人

4.2.1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和慈善事业的方式可以多样化,包括提供现金、实物、服务和社会活动,以实际效果好为原则。

现金捐赠指公司可建立内部公益和慈善基金,以捐赠现金的方式实施公益活动和慈善行为。特殊情况下为响应*号召应对具体救灾活动,公司也可向内部员工和股东募捐,所得资金专款专用并及时公布。

实物捐赠指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以提供实物的方式实施公益活动和慈善行为。

服务和社会活动指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和自身特点,积极安排员工参加救灾、环保公益、志愿服务等活动,也可安排参加民间社会的公益和慈善组织,或单独组织以公益和慈善为目的的社会活动。

4.2.2公益活动和慈善事业的类型

(1)救济性活动,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活动。

(2)公益性活动,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活动。

(3)其他活动,即除上述外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活动。

4.2.3公益活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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