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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闯红灯被判刑的警示意义

    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闯红灯横穿马路,与电动车相撞后逃逸,电动车车主经抢救不幸身亡。2019年4月24日上午,浙江宁波鄞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三年,赔偿被害人家属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17万余元。(据2019年4月25日《北京晚报》)


    现实中闯红灯的人屡见不鲜,一些人更是把闯红灯当成了家常便饭,想闯就闯。但是宁波市这位闯红灯者,却为自己的任性行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不但要面临三年的牢狱之灾,而且还要赔偿受害人各种费用共计100余万元。一次闯红灯换来如此沉重的代价,想必对他的教训已经足够深刻,但是应该从中吸取教训的,又何止当事人自己呢?

    在我们的传统印象中,一旦因为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是行人或非机动车撞上了机动车,那么行人和非机动车就处于弱势地位,会受到交警或法律更多的照顾。同样的道理,如果是行人撞上了非机动车,那么行人就处于弱势,在随后的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也会得到或多或少的照顾。但随着宁波市这起行人闯红灯案的尘埃落定,我们固有的认识可能要被打破,“老黄历”也要改改了。按照当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这也就意味着,在法院的审理判决过程中,没有考虑谁是行人,谁是骑车的,谁又是“弱势群体”,而是基于基本的事实,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做出客观公正的判决。那么同样的道理,如果是骑车和开车的发生了交通事故,只要是骑车的交通违法违章在先,也一样会被公正对待而不会“另眼相看”。法律并非不讲人情,但是在事实面前,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而不是因为对方走路,骑车,还是开车,就被“法外开恩”,这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同时也是维护社会公平与公正的应有之义。实际上,随着法治文明的进步,近年来类似这样的案例中,看似“弱势群体”最后却要承担主要责任的案例越来越多,赢得了绝大多数公众的肯定与支持。

    通过这个案例,也是对我们所有人的一种警醒,那就是在交通活动中,遵守法规与文明,而不是自恃“弱者”就能恣意妄为,只有遵守交通法规,才是保护自己,也保障他人合法权益的正道。

来源:《闽南日报》

编辑:*建人事部吴志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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