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于2014年3月29日经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2014年3月3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省正式启动实施单独二孩生育*策。
修改亮点。一是以地方性立法的形式,将单独两孩*策确定下来,明确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二是将便民办证提高效率以立法的形式加以保障,明确规定,符合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批准。三是对独生子女概念进行明确的立法解释,即独生子女,是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意义重大。此次修改是按照*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要求,以保持生育*策平稳过渡发展为目标,结合我省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及时采取立法调整。此举,有利于保持我省合理的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有利于逐步实现国家*策与群众意愿的统一,提升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家庭养老照料功能;有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另外,省卫生计生委及时制定配套衔接*策。
一是社会制约*策。明确*策实施前,单独夫妇不符合再生育*策已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属于违法生育,要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是独生子女奖励优惠。*策实施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自批准再生育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独生子女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不再退回。*策实施后放弃再生育的,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了相关奖励优惠待遇后,又提出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退回已领取的奖励费及有关优待优惠的资金和物质。
三是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符合单独两孩*策的夫妇已申请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并进入鉴定程序的,终止鉴定。
四是单独两孩*策办证问题。单独两孩*策实施时,符合单独两孩*策条件已怀孕但未生育的夫妇,应按《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规定给予补办再生育服务证。
五是产假假期问题。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享受产假98天”,合法生育“二孩”不再享受晚育假。按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育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135天(4个半月)—180天(6个月),男方照顾假为7—10日。这是对生育独生子女的一种优待和奖励。合法生育“二孩”不再享受这种奖励产假。